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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做國家安全教育 |
三日前,本Patreon的一周時事短評及文化小沙龍,我分析過國安法將成為香港法律體系的母法,即是相關的法律和政策將要適應及隨之而改變。六月十一日,港府公佈《香港電影檢查條例》需要修訂,早前教育局用國安法來審視學校教師,逼走宣講港獨的教師。昨日(六月十五日),教育局正式改變編制,任命副秘書長職位,專責處理國家安全教育,包括中港關係的歷史教育和文化教育。該副秘書長職位目前的有時效的臨時職位,但教育局有意長期開設,會向立法會申請撥款設立職位。
二〇〇三年,香港特區政府草擬《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並提交立法會討論之時,已經要香港法例根據二十三條而作出相應的適應化,即是二十三條具備母法的地位,當時政府的修訂建議,是相當之克制和合乎法理的(只是不合乎現實政治!),修訂只是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的第6及7條,將會另行一併作適應化,這些都是以國安法直接有關的刑事條例(煽動分離的部分),因為國安法成立而需要修訂,當時的律政司梁愛詩說,修訂將變得較為準確及比起以前英國殖民地政府的立法較為溫和。第六條是「煽惑叛變」,第七條是「煽惑離叛」,至於第十八條的「非法操練」則保留內容不變。由於是香港本土立法,故此國安立法及其他法例的適應情況是事先說明的,而且一併提上立法會討論及逐條修訂到可以表決為止,事後的法律修訂一般是不會發生的,立法會也很容易說立法的時候未提交一併修訂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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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法與子法 |
現在,國安法有同等的母法地位,但由於不是在香港的立法會本地立法,而是又人大決議之後加入《基本法》附件三,變成香港法例,而且立法會也因為搞港獨而有取消資格及泛民總辭,把關的能力喪失了。政府可以無時無刻隨意宣布某些法例要修改而擬定修訂,而且用緊急撥款來開職位,改變行政法規的做法,目前教育局開始副秘書長來統籌學校的國家安全審查,就是行政法規的改變。在法學上,基本法和國安法都是母法(大小不同),因國安法而需要修訂的《電影檢查條例》是子法,教育局的法規改變是孫法。
上述的法學論證,是說明香港的法治環境因為人大引入的國安法——而不是香港的本地訂立的國安法——給予香港司法環境極大的衝擊,令香港的法律及公共行政充滿不確定性。香港人和國際公司必須注意這些法律變化,考慮是否留在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