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19, 2017

【香港保衛戰】保衛香港的老人兵團-曉士兵團

開講都有話「家有一老,如有一寶」。在戰場上,的確是以活力四射的年輕人作為骨幹,而且充滿幹勁的戰鬥,確實能對敵人做成很大困擾,香港保衛戰中的加拿大兵正正就是這一種;但年老戰士的經驗、冷靜及耐性,又是戰場上不可多得的,在香港保衛戰中就有一班外籍老人站出來,守護香江,他們的名字叫做曉士兵團Hughesiliers)。

1939年7月香港政府通過《兵役法案》,規定所有18至41歲的英籍男子均須強制徵兵,體格強健者可加入義勇軍。1940年,駐港英軍司令賈乃錫少便構思組織一支由55歲以上歐藉人士組成的志願軍,便是曉士兵團。

曉士兵團是在1940年由一班來自同盟國,中立國在港的外籍人士組成,他們大多以前當過兵,而且在香港有頭有臉。領軍的是怡和洋行大班百德新少校(「在百德新街的愛侶」中的百德新街,便是為了紀念其家族在港的貢獻,而他自己更是滙豐銀行主席、立法局非官守議員、行政局非官守議員,身兼數職。),成員包括了數十名電力公司的外籍員工、6名自由法軍成員、賽馬會秘書皮爾斯以及年邁77歲的香港會秘書,來自富裕愛爾蘭貴族的第八代德輔男爵(家族成員是香港第十任港督)。他們大多數年過55歲了,所以在戰前曾經被戲稱為「老人兵團」。

J. J. Paterson 百德新少校(圖片來源︰Wiki)

這班老人家駐守的地方可不是甚麼後勤地區,而是守護港島的核心最前線 - 北角發電廠。自九龍淪陷後,北角發電廠便是日軍可能登陸的高危地區。果真,12月18日晚上,日軍兵分三隊在港島東登陸。不消幾小時,日軍已包圍了發電廠,但百德新認為應該盡量堅守以拖延敵軍進攻,拒絕撤退,更派小隊摧毀了炮臺山道的速射炮小隊陣地,打死兩名日軍小隊長。可是到了19日早上,日軍已經包圍發電廠,佔領了正門及東面的煤倉。同時發電廠主樓中彈起火,百德新與其他曉士兵團在數名米杜息士營士兵掩護下向銅鑼灣方向撤退。

北角發電站(圖片來源︰http://battleforhongkong.blogspot.hk/

可是發電廠外英皇道及電氣道已經充斥著日軍小隊。在鄺智文和蔡耀倫的《孤獨前哨》中便描述了他們突圍後血戰的情況:曉士兵團一出電氣道便與日軍交火,德輔男爵及自由法軍的薩科達身亡。一行人去到北角警署,在登上英皇道一輛棄置巴士作掩護時,與日軍一小隊相遇,更遭到日軍229聯隊的渡邊軍曹用軍刀攻擊,雙方埋身肉搏!皮爾斯中槍陣亡,3人受傷,最後曉士兵團的加嘉漢用手槍擊斃渡邊及3名日軍。另一邊廂,發電廠已經失守,百德新及其他殘部困在英皇道及電氣道民房與日軍打起巷戰,但在考慮到屋內平民的安全和即將彈盡糧絕之下,百德新在下午約四時半向包圍的日軍投降,淪為戰俘。

日軍進攻北角發電廠的情況。(圖片來源︰Wiki)

幸好的是,百德新捱過了三年零八個月,在戰後到非洲退休終老。這一群紮根香港的年老外籍社會名流、商人,不但沒有在香港艱難的時候帶同資產離開,而是提起了步槍,戴上了頭盔保護這片土地。曉士兵團所展現的騎士精神,在今時今日的香港可謂已消失無蹤。

Source: 港識多史

http://www.wetoasthk.com/%E3%80%90%E6%B8%AF%E8%AD%98%EF%BC%8E%E9%A6%99%E6%B8%AF%E4%BF%9D%E8%A1%9B%E6%88%B0%E3%80%91%E4%BF%9D%E8%A1%9B%E9%A6%99%E6%B8%AF%E7%9A%84%E8%80%81%E4%BA%BA%E5%85%B5%E5%9C%98-%EF%BC%8D-%E6%9B%89%E5%A3%AB/

Monday, November 06, 2017

現代國家那種民主制度

現代國家那種民主制度,從候選人到選民,早已被deep state(跨國財閥及執政世家造成的深層國家)完全攻破,我們自由世界的人類,必須要做重大的改革,才可以挽救人類珍貴的民主制度,那個彰顯上天給予人類尊嚴及自由的民主制度。美國總統大選的例子顯示,兩邊的候選人被財團或外國(俄國、中國)收買,選民被財團或外國把持的傳媒控制資訊及意見。(這種情況,早已發生在香港和台灣,台灣政黨和國會議員多數勾結對岸政權。香港全然投共。)民主制度的基本建設(infrastructure)Free press(自由的傳媒), free academia(自由的學術界), free speech(自由的言論發表), 今日完全失去!

現代那種基於主權國家的民主制度已經報廢!我陳雲早就告訴過各位,《香港城邦論》也寫過。故此要大家在香港爭取民主之前,先要弄清楚我們要的是什麼樣的香港主權?主權的狀態是先於民主制度的。我不提倡港獨而提倡城邦自治及社區自治與本土文化復興及本土經濟建設。主權國家只是方便財團收買和敵國買通政黨,之後就乾手淨腳地統治一個境外的國家,軍事侵略和殖民佔領都費事做。這也是美國和歐盟明確表態反對西班牙的加泰隆尼亞自治區獨立的原因,一個統一的西班牙,臣服得好端端的,剝削得貼貼服服的,為什麼要給加泰獨立呢?

不要以為我在玩什麼復古,我是超現代的,我的理論,是指導二十一世紀、領先全世界的理論。大家可以見證這個過程。這也是美國和中共都要用港獨來破壞《香港城邦論》在香港實踐的原因。

(閱讀門檻:IQ 120。蠢人勿讀,以免終身成為陳雲haters。)

Source: 陳雲

https://www.facebook.com/wan.chin.75/posts/10155730590687225

https://www.facebook.com/wan.chin.75/posts/10158651688967225

Friday, October 27, 2017

很多人沒搞懂的人際潛規則:有交情的請託叫「幫忙」,沒交情的請託要「交換」

曾在網路上看到一則形容猶太人很精明的小故事是這樣說的:

當蘇聯成功發射火箭後,開始進行招考太空人的面試計畫,這時來了三個人,分別是德國人、法國人以及猶太人。主考官問:「為了執行太空任務,你們想要多少薪資?

德國人說:「我要3,000美金,1,000元買房子,1,000元給太太,另外1,000元我自己要用。」

法國人說:「我要4,000美金,1,000買房子,1,000元給太太,1,000元給我的小情人,另外1,000元我自己要留著用。」

猶太人則說:「我要5,000美金,1,000給你,1,000給我,剩下3,000元,我可以聘請德國人為我執行太空任務!」

每每我在課堂上講述這個小故事時,是為了解釋商業運作邏輯,不過通常也會衍生另一個問題問在場的聽眾:「如果你是主考官,你會選擇誰的提案?」

以一般商業邏輯而言,你應該選開價最低的德國人才是,因為這樣才符合自己單位的最大利益。然而如果我們不特別糾結在成本高低問題時,通常台下的聽眾會有另一個聲音選擇猶太人,甚至會開玩笑說「因為猶太人賄賂我啊」。這雖然是玩笑話,不過也清晰點出一個再簡單不過的道理,就是任何事情如果與己無關,大部分的人都不太關心或無暇關心

簡單說,如果我是主考官,為何需要在乎你的薪資是要給誰用?要做什麼用途?難不成如果說你要花10,000元幫家裡的小狗蓋豪華狗屋,我也得加入你的薪資內嗎?顯然不可能。畢竟,用某種薪資水平聘用你,招聘單位就希望你的價值能超過這個薪資而不是你想花多少錢的問題

在課堂上,我會繼續把這個話題延伸,變為更貼近真實創業的情境題,問題是這樣的:「假設這是個商業提案,你覺得誰會是好的商業合作對象?」

不約而同的,每個人幾乎都選了猶太人。原因很明顯,因為猶太人懂得「把對方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前」(1,000給你,1,000給我),而且能兼顧每個人想要的目的:讓德國人開太空船,讓對方有好處,而他自己也能賺錢。這種三贏的商業模式,自然是最佳解。

想找人合作,先把「對方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前

每回在演講上說完這個故事,特別是受邀在大學演講時,我都會語重心長地對台下同學說,無論如何,都要謹記這樣的故事寓意, 要懂得把他人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前,這樣的提案才能有吸引力。 原因無他,因為我常收到一些讓我萬分尷尬的Email提案或訊息,往往讓我不知道該協助還是該置之不理。

比方說:
「大倫哥你好,我是OO大學的學生,上次聽到你演講收穫很多,我們系上準備要辦一個大活動,想問貴單位能不能贊助我們,希望你能幫忙,謝謝。」

「嘿,大倫執行長,我知道你們常常辦活動,是這樣,我們社團也要在台中辦活動,你可以幫我們宣傳嗎?ㄎㄎ」

「大倫!我正在參加一個票選活動,幫我灌票一下!http://OOO.com.tw。投票完記得要截圖喔,謝啦!」

「大倫你好,這是我們團隊的新產品,我想寄給你試用,你可以幫我寫個心得文放在臉書上宣傳嗎?但不好意思我們剛創業很窮沒辦法給你稿費,請你幫幫忙,感謝。(試用品請小心別弄壞,用完請寄回,我們還需要給下一個人試用)」

「大倫兄你好,你的這篇文章寫得真好,可以借我轉載到我們的媒體平台與粉絲頁嗎?」

就先不論上述這些邀約內容本身有沒有禮貌的問題, 其實他們都犯了一個錯,就是沒有考量到對方的好處到底在哪裡,以及他們到底有沒有真正認識我、與我有交情這件事

拿轉載文章這件事來說,許多朋友是因為與我相識,甚至某些媒體平台的長輩非常關照我的創業歷程,在許多時刻默默幫助我,所以當他們的平台要轉載我的文章,我完全沒有第二句話,一定力挺到底。

然而有些平台則毫無關聯,甚至連我本人都不直接認識,也來說要轉載文章,如果不給還會硬凹說「為什麼可以給其他平台不能給我」,彷彿是我欠他們一樣的令人費解。

有交情的請託叫「幫忙」,沒交情的請託要「交換」

簡單說, 如果你不直接認識對方,毫無交情可言,其實你的提案要讓人心動,就應該把好處放在前面。 身為創業人,你不能把你的商業模式建構在他人的善意或施捨之上,這是完全不對的邏輯。在你開口之前就應該先想好,我可以盡最大誠意給什麼東西,以換取對方願意幫助你做某件事,這才是正確的商業概念

有時候我不是真的計較對方要給什麼,而是我認為,主動來提案者最起碼應該要懂得商業的基本道理就是「交換」,而不是「幫忙」。特別是根本都不認識的情況下,還要硬凹他人資源去協助你完成你自己要的目的,這本質上就是一種自私的行為。更有甚者,別人提供了協助後,馬上船過水無痕,連招呼或感謝都沒說就消失無影無蹤,那就真的讓人為之氣結。

如果你不確定彼此之間有沒有交情,那你最好懂得「交換」的道理。畢竟,處處慷他人之慨的行為沒有人喜歡,當你發現自己路越走越窄,沒人要理你、幫你忙,可能就要檢討是不是過去都只是在凹別人而被討厭卻不自知。

反過來說,如果你願意無私幫助許多人,無形中其實也在積累自己的聲譽與人脈。雖然許多時候我們都會在商言商,不過,人與人之間的人情味也很重要,什麼都談商業利益,也會流於現實且不近人情,這樣也可能讓人不喜歡與你來往合作。

李嘉誠先生說過一句很精妙的話:「生意終究是自己找上門的好做,去求別人的難做。」

提案之前一定要先知道的商業運作邏輯

因此,如果你是提案方,是那個得去求生意的人,除非真的很有交情,否則請記得基本的商業運作邏輯,就是帶給別人好處,而不是去要別人施捨你或無償幫你什麼;相反的,如果你是常常受請託的對象,或是經常聆聽別人提案的單位,就看你是「想交個朋友」或「純粹商業配合」,這之中的比例要掌握好。畢竟,只談商業不近人情,只談交朋友你會餓死,還是得拿捏好分寸。當然,最佳解是「既能交朋友,也能做生意」,那當然是再好不過的情況。

不過話又說回來,商場上通常能有交情、左右逢源的人,往往也是最樂意給予的人。正是因為他經常在幫助人,給予人,所以待他真正需要協助時,也會有人願意幫助他。這種交情的積累才是交情,而不是吃喝玩樂,那都只是閒散的社交行為而已,稱不上真正的交情。

總之,有交情的請託是「幫忙」,沒交情的請託則是要「交換」。這是當你開口要別人幫忙、要別人給你資源時,應該先有的基本認知才是。

Source: 光明頂創育智庫創辦人兼執行長洪大倫
https://www.managertoday.com.tw/columns/view/55238

Friday, August 25, 2017

戴耀廷「法治層次論」的最大誤解

我們要思考的是,行動會否背離公義,而不是行動是否違法。可惜現時香港對法治的論述讓分析方法走歪了,我們也看不到公義了,只看到冷冰冰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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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從來不是一個清晰的概念,但香港人一直想當然地認為香港是一個法治都市,是一種不可愛的天真。曾著有《法治心》的戴耀廷發起「佔領中環」,法治爭論突然成為主角,香港人才發現原來法治這概念並不簡單,而戴氏於《法治心》提出的「法治階段論」(或「法治層次論」)中的「有法可依」及「有法必依」反而造繭自縛,束縛了香港人爭取公義的決心。更無奈的是,「法治階段論」已經成為香港中學通識課程中關於法治部份的基本論述,開始根植於年青人的腦袋。如果無法理順爭拗,重新認識法治,爭取公義只會淪為口號,更遑論戴氏發起的公民抗命。本文旨在對各種對法治的理解進行討論,並從中摸索法治的輪廓,再以這輪廓駁斥現今社會對法治的誤解。

「法治階段論」的關鍵缺憾

戴氏以十六個字來表述由他歸納而成的「法治階段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這四個階段(或層次)無疑包含了一些法治的應有的元素,但作為一個框架來了解法治則有缺憾,而這些缺憾長遠會削弱香港人爭取公義的決心。

「法治階段論」的最大缺憾在於將公義抽離「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及「以法限權」等層次,然而即使套用戴氏的框架,公義在不同的層次上都有重要而必需的指導作用。在「佔中」爭論中,有學生問戴氏為何作為一個法律學者會主張市民犯法,戴氏的回應是守法只是法治的基本層次,公民抗命是屬於「以法達義」的更高層次。這種講引發兩個問題:一、在「有法可依」的層次,有不義之法律是否比沒有法律好﹖二、在「有法必依」的層次,我們是否依然必需守不義之法﹖答案顯然易見。

簡單來說,當我們在談及「有法可依」及「有法必依」的階段時,我們會假設那些不是壞的法律但要判定法律的好壞,又不能擺脫公義,然而公義似乎在戴氏的框架裡只屬於「以法達義」的層次,即「法治發展的終極階段」(《法治心》,p.209),令「有法可依」及「有法必依」兩個層次脫離現實。這種粗疏的劃分背後美其名就是「每一層次都是緊緊相扣、相互關連。不然,法治只會變成『教條化』的代名詞」(《法治心》,p.66),實際上戴氏只是將公義擠出了「有法可依」與「有法必依」等層次忽視公義在法律裡的主導作用,將四個廣泛的法治元素標籤成為四個層次或階段。

要將公義滲入法律的每一個環節並不容易,因為公義本身是一個具爭議的概念,甚至有後現代哲學家如德希達(J. Derrida)會認為公義是不能被經驗的,更遑論以語言來表述或定義。戴氏在《法治心》中幾乎將公義與人權劃上等號,但事實上第二代人權(Second generation human rights)中關於社會權與經濟權等範疇具很大的爭議性,例如怎樣才算保障居住權(right to housing)﹖我們應該用新加坡還是香港的角度去看﹖不過雖然公義這概念本身極具爭議性,但我們也不應忽視公義在法律裡的主導地位。

何謂法治﹖環看其他關於法治的描述及討論,實在鮮有將公義抽離。在 1959 年新德里召開的 The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Jurists 曾在報告中寫下立法機關於法治的關係:

The function of the legislature in a free societ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s to create and maintain the conditions which will uphold the dignity of man as an individual. This dignity requires not only the recognition of his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but als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ocial, economic, educational and cultural conditions which are essential to the full development of his personality.

在立法機關一環,其使命是要支持市民作為個體的尊嚴,而當然尊嚴難與公義割裂沒有這種支持尊嚴的使命,就算有法可依而且政府有法必依,也算不上是法治,而且永遠不可能發展到戴氏所講的「法治發展的終極階段」﹣「以法達義」。

至於聯合國對法治的看法是:

A principle of governance in which all persons, institutions and entities, public and private, including the State itself, are accountable to laws that are publicly promulgated, equally enforced and independently adjudicated, and which are consistent with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norms and standards. It requires, as well, measures to ensure adherence to the principles of supremacy of law, equality before the law, accountability to the law, fairnes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separation of powers,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making, legal certainty,avoidance of arbitrariness and procedural and legal transparency.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The rule of law and transitional justice in conflict and post-conflict societies" (2004))

聯合國沒有運用「公義」這具爭議性的字眼,但很具體地指出法治必需與國際人權標準相符。國際人權標準也是公義在現今社會的重要組成部份(國際人標準中有不少具議的部份,並不完全具體),這講法無疑也是指法律上每一個環節都必需符合公義,而不是抽空討論。

簡言之,戴氏最大的誤解是強行製造出「以法達義」的層次,而沒有指出法治由始至終都在每個大大小小環節都需要公義,換句話說,我們一開始要有追求公義的決心與意識才可能落實法治,而不能掏空公義來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及「以法限權」

較普遍的理解﹣「法治條件論」

除了「法治階段論」,另一種了解法治的進路是「法治條件論」,這種方式較簡單直接,也是較普遍及易於接受的進路。簡言之,「條件論」就是羅列出法治的條件或原則,沒有階段與層次,就只是並列的條件。

前英國法官 Tom Bingham 在其關於法治的著作《The Rule of Law》中列出八個法治原則:

  1. The law must be accessible and so far as possible intelligible, clear and predictable
  2. Questions of legal right and liability should ordinarily be resolved by application of the law and not the exercise of discretion
  3. The laws of the land should apply equally to all, save to the extent that objective differences justify differentiation
  4. Ministers and public officers at all levels must exercise the powers conferred on them in good faith, fairly,for the purpose for which the powers were conferred, without exceeding the limits of such powers and not unreasonably
  5. The law must afford adequate protection of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6. Means must be provided for resolving, without prohibitive cost or inordinate delay, bona fide civil disputes which the parties themselves are unable to resolve
  7. Adjudicative procedures provided by the state should be fair
  8. The rule of law requires compliance by the state with its obligations in international law as in national law

簡言之, Tom Bingham 列出的八個原則是:一、清晰且可預測;二、依法而非酌情;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四、權為法所限;五、基本人權受法律保障;六、提供有效的解決紛爭渠道;七、公平審訊、八、國家遵從國際法。

「法治條件論」是一種進路,而不同的法官、學者都會有不同的條件名單,例如法律學者 Joseph Raz 列出類似但不盡相同的原則:

  1. All laws should be prospective,open, and clear
  2. Laws should be relatively stable
  3. The making of particular laws (particular legal orders) should be guided by open, stable, clear and general rules
  4.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must be guaranteed
  5. The principles of natural justice must be observed
  6. The courts should have review powers ov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ther principles
  7. The courts should be easily accessible
  8. The discretion of the crime-preventing agencies should not be allowed to pervert the law

簡言之,Joseph Raz 的八個原則為:一、透明清晰;二、相對穩定;三、立法原則清晰透明且穩定;四、司法獨立;五、有目共睹的自然公義;六、司法機關審視各個原則及其落實;七、法庭是可親近的(人民不用付昂貴的法律成本、法律程序不是無止境的長等);八、打擊罪行的組織(例如警察)擁有的斟情權不會傷害法律的原意。Joseph Raz 同時認為這八個原則並不完全,因此第六個原則才會要司法機關審視各個原則,保護法治。

不論用 Tom Bingham 還是 Joseph Raz 的論述,都沒有清楚列明公義在法律裡的地位,但也沒有像戴氏般故意將公義抽離法治論述,例如 Tom Bingham 有明言法律要保障基本人權(這是戴氏講的層次,是原則),這是較接近公義的原則;Joseph Raz 的第六原則指司法機關要審視各項法治原則及其落實,似是要依靠法庭的公正來確保法律可以做到公義,當然他要先假設法庭是公義的。

從他們的進路看,我們看不到「以法達義」的獨立「層次」,倒是看到法官與學者對法律本身的正義有一定認同,然後盡力維護。可是,為什麼法官與學者可以對法律本身的正義有認同﹖我認為是因為民主制度與文化歐美在建立法制及爭取人權方面有悠長的歴史,而在爭取的過程中做成一種重視公義的文化,而這種文化雖然不會明言,卻在背後默默地推動着法治。然而,香港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是由英國移植過來的,而《基本法》也是在回歸前「憑空」製造出來的,我們沒有將民主制度及文化移植過來(也移植不來),讓香港的法治有如《笑傲江湖》裡林平之未入華山派時練的《辟邪劍譜》,有形無實。

形而上下之間的辯論

文章雖長,但要表達的並不複雜﹣法治的重心由始至終都是公義香港在這方面較薄弱因為香港的法制是在殖民時期移植過來的,而《基本法》也沒有歴史基礎,所以公義概念基本上在香港法制裡缺席了,雖然我們還有一定的人權觀念

回歸多年後,我們對很多港人一直享有的人權的信心逐漸剝落,多少反映了我們對香港的法治迷信,忘記了公義才是法治的重心。回心一想,要保障人權自由,真的憑法律就可以做到﹖在沒有民主的地方,政府可以用盡各種手段打壓自由,就算我們奉公守法,自由還是一片一片地剝落,究竟我們要守的是法,還是公義﹖如果守法就是守法達義,為什麼有守法傳統的香港的自由會愈來愈少﹖歐美的已發展國家有其文化歴史,對法治裡的公義(包括人權與自由)有一種想當然的放心,香港沒有這根源,對法治的迷信大概是來自我們對殖民時代後期風光的回憶與迷戀,而法制已漸漸淪為一部沒有公義推動的空轉機器

戴氏的「法律階段論」正是將那種迷信理論化與具體化,於是建立了與公義無的「有法可依」與「有法必依」具體層次,然後將公義放在獨立的「以法達義」層次。換言之,戴氏的理論設定反而證明也放大了香港法治的根本問題。

從這個脈絡看,在「階段論」中,「有法可依」與「有法必依」兩個層次是容易被理解的層次(但不合理),而「以法限權」與「以法達義」則較抽象(前者涉及權而後者牽涉公義,都不是容易處理的概念)。戴氏將公義擠出「以法達義」以外的層次後,「有法可依」與「有法必依」兩個層次幾乎變成香港市民老嬬能解的法治定義,至於最後兩個層次則被冷落。因此,不難理解為什麼當戴氏在推廣「佔中」的公民抗命概念時,絕大部份反對者都將討論重心拉回最形而下的「有法可依」與「有法必依」之上,即指法律學者不應鼓勵市民犯法,也有的批評指「以法達義」中的「公義」不容易定義,因此要回到「依法」的根本去。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及《文匯報》對戴氏的批評正是當中的表表者。

換言之,以戴氏的框架去看,關於「佔中」與法治相關的爭論變成了具體層次與抽象層次之爭,也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與「以法達義」之爭,而後者在香港的文化裡必然落入下風。

由始至終,我們要思考的是行動會否背離公義,而不是行動是否違法。可惜現時香港對法治的論述讓分析方法走歪了,我們也看不到公義了,只看到冷冰冰的法律條文,例如當有泛民組織提出普選提名方法時,中央及建制派第一句往往是「不符合《基本法》」,但如果從公義的角度看,問題不單在於是否符合基本法,更在於究竟《基本法》關於普選的部份是否符合公義,以及為什麼《基本法》與國際標準相去甚遠。不過,在「有法可依」與「有法必依」的束縛下,這問題似乎無人會問了。

法律不能完全代表公義,「以法達義」更加不是什麼「法治發展的終極階段」,香港需要的是重新了解公義,以義製法而非以法達義,更不是將公義從法律剝離,將「犯法」與「犯罪」劃上等號。

Source: 言士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70825-notes-hkcritics-legislature/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E8%A8%80%E5%A3%AB/%E8%AB%96%E6%B3%95%E6%B2%BB%E6%B3%95%E6%B2%BB%E7%BC%BA%E5%B8%AD%E7%9A%84%E6%B3%95%E6%B2%BB%E9%A6%99%E6%B8%AF/372888489505036/

Wednesday, May 24, 2017

王朝時代或民主國家的婚姻制度

Let me put forth my argument about gay marriage. If you presume that you have an IQ of 120 or above, you may read. Otherwise, please quit and enjoy your days.

王朝時代或民主國家的婚姻制度是承認了來歷不明的、運行了幾萬年的源自性慾與生育的婚姻關係的合法性而已。在訂立婚姻制度的時候,我們的祖先並未辨認清楚婚姻是什麼東西,我們的祖先甚至沒有辨認異性才可以締結結婚關係,因為從來都是異性締結婚姻關係的,沒有同性的。婚姻制度只是將一些行之千萬年的家庭(family)風俗予以合法化而已。我們在將婚姻合法化的時候,並無辯論婚姻是什麼東西,那原是個神秘和曖昧的東西,只是一向通行,也是家庭的基礎,故此用法律將之合法化。

在古代,同性戀締結夥伴(partnership)的風俗是社會容許的,例如中國古代的金蘭契,但締結家庭是不容許的,故此我們不可以將婚姻制度挪用於同性戀之中,但我們可以發展同性戀者的締結夥伴的悠久風俗,將之合法化,使之成為合法的民事家庭締約,享受類似婚姻制度的同等權利(除了領養子女之外,因為稚齡兒童並無明智的選擇權)。

我用的並不是什麼高級邏輯,是古希臘哲學的最基本的同一律而已,A=A,家庭=家庭,夥伴=夥伴。不過,我未講出來之前,你懂得嗎?

#我給大家示範,哲學如何使用於政治。不過,恐怕只有我夠膽用哲學碰觸這個言論禁忌。這是悲哀的。

Source: 陳雲
https://www.facebook.com/wan.chin.75/posts/10155245751682225

華夏王朝的倖存者

華夏文化亡於中華民國,這是好多人不願意接受的事實。要將中華民國的文化罪惡顯露出來,華夏才有得救。

中共只是執行民國的文化理論,中共本身是沒有文化理論的。一旦中華民國在台灣得到穩固——例如兩黨輪替穩定之後,它也會繼續毀滅華夏文化。

香港由於在辛亥革命期間由英國統治,香港是唯一未受到中華民國禍害的地方,也避過了赤共的統治。我們是華夏王朝的倖存者,也是民國得到補救的地方。

Source: 陳雲
https://www.facebook.com/wan.chin.75/posts/10155245613732225

台灣的同性戀平權分子繞過國會修法

台灣的同性戀平權分子繞過國會修法的做法,直接告上憲法法庭,用法官的宣判來達到同性戀婚姻平權的目的。台灣的法官上演上帝的角色,宣判同性戀者有權結婚,囑咐國會(立法院)在兩年內修法,否則同性戀者可以直接採取民法結婚。

同性戀結婚這麼重大的事情,不通過國會辯論和立法,反而抄捷徑,依賴法官扮演上帝。這是左膠、文化左翼踐踏民主、禍害人類的證據我們要將同性戀者與同性戀平權分子分開來看,前者是潛伏的一大群人,後者是用政治謀生的活躍分子,他們勾結了婚禮和結婚活動的商人、甚至賣房子的地產商,往後同性戀的華人可以去台灣辦同性戀婚禮,旺盛台灣經濟了

(警告:
一、某些智力低下的平權分子請勿閱讀,請迅速離開陳雲面書,永遠不要回來。這裡不是你該來的地方。
二、我重申我的立場:我主張同性戀以民事協定的方式取得類似婚姻的權利民間可以稱為夫妻法律上是民事的家庭協約等待民事協約過了幾十年之後,再由國會決定是否修法,在法律上給予婚姻的名號。)

Source: 陳雲
https://www.facebook.com/wan.chin.75/posts/10155245596827225

天文台的預警失效

天文台的預警失效,以後出門,不如看天色算啦。暴風或暴雨的警告訊號,除了科學描述之外,也是科學預測,之後督促政府發布行政命令,預防損失。以前的天文台就做到督促政府的責任,現在做不到,與政府一齊hea日子,害市民。

我們現在的氣象預報越來越準確,香港主權移交中國之後,令華南的氣象資料可以與香港交流,然而香港人卻越來越受到惡劣天氣的懲罰,這是荒唐的事情。

天文台的問題,是現在的政府以工商界的老闆利益為本,不顧市民和學童生命安全,於是政府不尊重天氣的預報制度,沒有高級行政官員拍版,宣布停學和暫停上班的事。天文台既然無法代替行政機關,那就只能按章工作只是給予科學描述無法統籌高級行政事務。於是,一到雨季或風季,市民怨聲載道,也錯誤地辱罵天文台。

天文台是負責科學描述的,它並無犯錯,犯錯的是政府高層,但市民由於不懂得分辨描述與行動,故此怪罪於天文台,天文台也樂得為政府背負罵名,令政府置身事外。

(本帖文的IQ閱讀門檻頗高:120. 因為本帖文是趕客的,它涉及描述與行動description and action的高級哲學範疇問題。而所謂預報,也不是要經常應驗,而要預報到有惡劣天氣出現的高機率而提早預防而已預報到高機率的準確度就可以,毋須預報準確formally correct but not necessarily substantially correct,這是個科學哲學的問題,用了一點康德的哲理。讀哲學是這樣用的,OK? 希臘哲學家柏拉圖說,哲學家可以做皇帝,philosopher-king,各位現在信服吧?)

Source: 陳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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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y 23, 2017

大時代有大理論

大時代有大理論。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回憶,說她在八十年代支持港獨,至今仍未忘懷港獨。民主黨元老李柱銘說他在八十年代考慮過港獨,但因為無槍無砲,難以武裝革命,故此支持民主中國,先由中國民主化,之後香港回歸到民主中國。

特朗普總統上台之後,新時代的政治理論鬥爭,變成了城邦自治vs港獨自決,也是本土vs泛民左膠的理論鬥爭。

陳雲的城邦自治理論,是繼承英治時代的半自治狀態鞏固香港特別行政區時代的高度自治狀態,城邦自治是確定香港本身有實然主權的。港獨或者自決是要擺脫殖民統治而獨立,是否認香港本身有實然主權的。一旦假定香港沒有實然主權的悠久傳統,香港擺脫了殖民統治之後,就變成新生國家就要馬上依附於境外強權保護,那就是美國的保護,故此港獨就是投靠美國。要人家保護,是要交保護費的,要提供奴僕妾侍服務大爺的。港獨之後,香港任由美國剝削香港人的利益、踐踏香港人的尊嚴,好似以前美國監護的菲律賓一樣。一旦依附過美國,菲律賓女人至今仍然要在灣仔服務美國戰艦在香港度假的美國大兵。
泛民說的自決,就是全民投票決定獨立,自決就是獨立,這是毋須避忌的。

所謂香港民族自決是泛民九七之前的民主中國理論的投共路線走向九七之後的香港獨立的投美路線理論轉移

原先陳雲用理論帶領的本土陣營,也分裂出去變成港獨派,首先是城邦派的一眾叛徒,之後是MyRadio 同仁,借助支援港獨,偷偷摸摸返回泛民陣營,返回他們原本屬於的老巢。始終,
親美賣港的泛民才是有錢收的港獨才是可以養住一眾閒人的本土陣營及本土陣營的核心——城邦自治派是沒錢收的,因為不論中共或者美國,都不願意香港人鞏固香港的實然主權,之後以類似國家的姿態卻又不必肩負國家的責任,好似韋小寶那樣左右逢源,遊走於國際社會。

借一下金庸的武俠小說來比喻。
美國人就是不想香港變成遊走於中美之間搵食的、左擁右抱的韋小寶美國人要香港變成死守襄陽城的、乞食的郭靖

流亡美國的中國富商郭文貴先生雖然逼於情勢而技巧地讚賞了黎智英(蘋果日報老闆),但他這種被共產黨害慘了的反共的中國商人,卻在Youtube頻道講出了香港人必須爭取的東西:香港必須鞏固一國兩制,維護司法獨立,另外,香港必須持續國際化。他並無支持港獨,因為大陸人知道,
港獨正正是最傷害香港的利益,也同時是傷害大陸人的利益

Source: 陳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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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May 18, 2017

別讓說話習慣削弱了你的氣勢!要被別人重視,請把「有禮又有力」的用語學起來

少用自我貶損語言

對那些新進入有禮又有力、正面迎擊世界的人來說,使用自我貶損語言是一個大問題。有自我貶損意味的字句,會削弱正向氣勢,也會破壞你想表現有力的企圖。如果連你都瞧不起自己說的話,別人會更容易如此看待你的話

如果你也是會使用自我貶損語言的人,你要趕緊打破這個壞習慣,否則,你永遠無法在正面迎擊情境中,真正暢快地駕馭局勢。下面即是自我貶損語言的問題所在,必須留心注意。


帶有不確定性的字句詞彙

我想我希望或許一點小小的可能——這些都是自我貶損語言。 我在研討會中用下面這句話當作例子:「我希望這場研討會或許還可以給你一點點有價值的資訊。」這是什麼意思啊? 我要相信,還是不要相信? 這到底是不是有價值的資訊? 我當然要相信!下面是一個沒有使用自我貶損語言、比較好的說法:「我相信你們都認為這些資訊很有價值。」

有一位看起來很精明、位居高層的參加者告訴我說:「我不知道我這樣說對不對,不過這就是我自己的一點看法......」但是你這樣說,讓我也不知道對不對了。

我還聽過有一名業務代表對潛在顧客說:「那麼我想我會去做的。」那你到底會不會去做? 他也會說:「我希望你可以看一下整個方案。」我也希望可以,但我不要!現在來比較一下包含自我貶損語言的句子和修改過後的句子。

圖︰我讀網

自我貶損語言的負面影響

有一名業務人員想要賣給我智慧型手機。

他這樣說:「這個相機功能還算有點方便,應該是可以拍得比較好。」我心裡想:「到底是方不方便? 真的可以讓我拍出比較好的照片嗎?」像這樣對自己講出的話都無法確定的人,我可不想聽他的建議。


「我想」和「我知道」

過度使用「我想」,其實也帶有自我貶損意味與不確定性。如果你確實知道某件事時,千萬別說:「我想……」我兒子有一次問我他可不可以到朋友家玩。我回答他說:「我想可以吧。」他回我說:「媽,你到底是只想,還是說我可以?」我又回答說:「我說你可以。」那我剛剛為什麼不直接說可以呢? 現在我知道了。


「對不起,我無法道歉。」

我們常常沒事就說:「對不起。」有一位藥廠業務代表對醫師說:「對不起,今天打擾到你。我看你很忙。」

她沒注意到自己說了這樣的話,直到醫師問她為什麼覺得打擾了他,才恍然大悟。他還說:「你沒有什麼值得說的事要告訴我嗎?」她也覺得奇怪,為什麼自己去拜訪這位醫師,卻都沒有花時間好好和他談話。

除非符合下列條件,否則不要隨便說:「對不起。」

• 真心想向人道歉。

• 某件事發生,而這件事需要承擔道歉的責任在於你。比方你潑水潑到別人,或是絆倒別人,當然應該道歉。


含自我貶損意味的正面迎擊開場白

不要用道歉或是優柔寡斷的字句,來當做正面迎擊時的開場白。我鼓勵大家要有禮,但是有禮不代表要貶低自己的問題點或是要求。如果正面迎擊時,第一句就先說出:「我痛恨要說出這件事,我真的很不想說這件事。」對方可能會想:「那你幹嘛說?」


果斷的開場白,卻配上優柔寡斷的結尾

沒人想讓正面迎擊的結尾有氣無力。但我卻一而再,再而三看到這種情況發生。原本是一個再有禮又有力不過的句子,結果被句尾一句「我不知道」、「嗯,你覺得如何呢?」破壞殆盡。這種游移不定的語氣,會大大削弱句子的力量。


虛字贅言

虛字贅言不是有禮又有力的人在正面迎擊時該用的語言。過度使用虛字贅言,像是嗯嗯……啊啊……讓人不想注意都不行。你有聽過一場演講或是簡報,演講者或是簡報者不斷重複虛字贅言,像是「這個那個好嗎之類的可以嗎?」這種充滿虛字贅言的演講簡報,讓聽眾在聽講時痛苦不堪。巴不得有人馬上把這個演講者從講台上拉下去。

偶爾用到「好」,一般不會引起注意。但如果過度重複某些字詞,用來填滿說話停頓的空隙時,聽講者就容易分心。大家會開始注意那些虛字贅言,而比較沒有留心到演講內容。

你可以運用一個小訣竅,測試自己是否不知不覺中也用了這些虛字贅言。當你在語音信箱留言後,播放出來聽看看自己的留言內容。有多用虛字贅言嗎? 必要時,你可以重新錄音。這是一個簡單快速的方式,可以用來檢視自己的說話習慣。多加利用這個功能。


用「你」而不是「我」開頭的句子

如果你在溝通時用「你」來當開場白,是讓別人感覺你有攻擊性,而非有禮又有力的最大原因。然而,不用「你」,而用「我」為開頭的句子,會讓你的話聽起來好太多。偶爾因為需要描述對方的行為,非得用「你」當開頭不可,比如說:「你比規定時間晚了兩個小時才回來。」否則,都用「我」來當開頭。

大聲唸出表7-3 裡的例句,聽聽其中的差異。哇! 多大的差異啊! 現在回頭看看自己。確認用「我」,而不是用「你」當開頭。

圖︰我讀網

Source: 芭芭拉.派崔特(《 正面迎擊的力量》作者)

https://www.managertoday.com.tw/books/view/54443

Wednesday, May 10, 2017

未來是屬於年輕人的?

我最討厭政客講的一句話,是「未來是屬於年輕人的」。我二十幾歲的時候,也聽到這種話,心裡面是這樣想的:「權在你手上,要玩弄、要虐待、要出賣,由你去做你說未來是屬於年輕人的?那麼現在就屬於你的囉,由你來出賣我囉為什麼你不說,現在是屬於年輕人的?

「未來是屬於年輕人的」,是那些準備出賣年輕人的人說的。毛澤東以前就講過這種話,說什麼青年人是八九點鐘的太陽,世界總歸是屬於年輕人的。結果,中國的青年給他害死千萬。

年輕人啊,聽到中年和老人說「未來是屬於年輕人的」,請對他們說,請下來吧,我們不等未來了,現在就要屬於年輕人的,請你滾蛋,把錢給我,把權給我,滾蛋。

Source: 陳雲
https://www.facebook.com/wan.chin.75/posts/10155197440862225

Tuesday, May 09, 2017

我不相信人民的智慧,正如我不相信自己的智慧一樣

我在香港電台的哲學節目面對主持人問難,衝口而出,說:「我不相信人民的智慧,正如我不相信自己的智慧一樣。」我不相信人民,也不相信精英,但我們可以容許精英在其範圍內理性統治一個地方,但那個地方的人民必須保有自己的傳統社區自治及古老倫理自主來保護自己不受精英蠱惑

我那句衝口而出的話,源自英式的經驗主義、懷疑主義,也混有幽默(empiricism, skepticism mixed with humour)。香港經歷一百五十五年英國全面統治,有幾多香港文人雅士懂得這套英國東西,而且用這套東西來結合華夏文化?香港的使命,就是華英並重,垂範人類文明。中國人、台灣人可以少看香港、踐踏香港,但中國人、台灣人有幾個可以講出陳雲那一番話?晚清以來,一個都無。

我可以雄視東亞、帶領世界,是香港的歷史基礎在培養我。香港可以給他們打敗,但香港的思想將領導他們。

Source: 陳雲
https://www.facebook.com/wan.chin.75/posts/10155197272917225

Monday, May 08, 2017

民主制度的致命缺陷

智力問題。我在一九八二年,讀大學一年級的時候,讀美國的民主理論的書,已經知道民主制度的致命缺陷,故此要限制現代政府的權力,保護及擴大民間自主、產權自主,多過要授權民主政府以平等或福利的名義立法統治人民

民主不是多數人決定國家命運的,而是少數的利益明顯而特別團結的一群人決定的。這群少數人,是這樣組合的:

一、政商高層,他們以世家聯繫、檯底交易及神秘社團締結。他們的利益是全球化的、跨國的本國的利益只是為跨國剝削服務

二、政商高層收買的元首及外圍政客,他們幫助政商高層立法及執法

三、政商高層及外圍政客收買的傳媒、工會、社福界及特殊宗教締結的少數族裔、特殊利益締結的平權分子。政府用教育及福利提高勞動水平及薪水,生育率降低,大企業有能力轉移去全球化生產而存活,大財團收買第三世界的政府,剷平第三世界的社會組織,釋放出孤立無援的工人,富國吸收第三世界貪污政客的逃逸資金。中小企業在本國落敗,政府會轉過頭來輸入願意刻苦及生育的年輕新移民,從事下層工作。在國外投資的企業在賺夠錢之後,會在本國工業回流,用自動化及新材料方式生產,轉而用國際機構攻擊第三世界國家操控傾銷、破壞環境及虐待工人,禁制第三世界國家的出口(這是中國面臨的命運)。

由於現代社會打爛了傳統的宗教、宗族、種族、會社,也破壞了主流社會價值,故此一、二及三,才是統治一個民主國家的深層結構,稱之為deep state(深層國家)。

一、二及三發揮到極點的時候,稱之為新自由主義。香港正是新自由主義的溫床。因為這類的民主選舉更加容易掌握,而且是難民及移民組成的社會,九七之前的香港遺民,除了陳雲主張要用中港區隔來鞏固其文化價值之外,大多數政客都主張中港融合、國際社會、世界公民。問題是,你有幾十億元美金的資產嗎?你袋裡有十本護照嗎?你這個窮人做世界公民?不要開玩笑吧。

(按:憲政共和constitutional republic,即是社區自主、地方自治、聯邦制衡及中央政府限權,才是現代國家的真諦,而不是民主普選。民主必須用憲政共和來保障。我在《一國定兩制》寫過。美國的好處,是這個國家會給你開放的知識傳播,美國會給你解藥,如果你願意吸收。而美國的政商集團也知道陳雲城邦論、華夏邦聯論這一套,不過他們在選舉之前派使者告訴我:「陳雲,你不會當選,但我們會留下你。因為我們會抄襲你。你會被我們弄得一貧如洗。但我們會容你在香港。」)

智力閱讀門檻:IQ 130

#the real thing about democracy

#民主制度之不可靠,在於利益計算有限︰窮人只是計算眼前的利益,富人計算長遠的利益,於是富人將窮人吃掉

Source: 陳雲
https://www.facebook.com/wan.chin.75/posts/10155193117992225

Sunday, May 07, 2017

左翼與右翼

右翼推崇的是民族神秘主義(民族宗教、本土神靈、農民心靈)族群文化優越感生活歷練精英傳統。這是右翼最重要的政治標記。是故,香港城邦論是右翼。

香港的港獨派、自決派是不是右翼呢?不是。他們高舉的香港潮流文化的獨特性但不主張香港文化的優越感,他們並無本土神靈信仰,他們的香港獨立建國理論並無傳統制度繼承(他們放棄香港的城邦自治傳統與中港關係維持),他們反精英主義強調的是無經歷的青年崇拜,這正正是左翼的政治標記。港獨派、自決派,其實是左膠的政治翻生版本

Source: 陳雲
https://www.facebook.com/wan.chin.75/posts/10155190379642225

Thursday, April 20, 2017

《香港民族論》包藏禍心

亂世,還須講一點學理。香港大學學生會雜誌《學苑》出版的《香港民族論》,唯一有理論的,是練乙錚先生的一篇論述香港是民族的閒談文章,該文章主要採用的是蘇聯共產黨領袖列寧和斯大林的少數民族論(詳細的理論文章發表在《信報》)。即是說,練乙錚用的是共匪首領的理論,而該理論將香港論述為一個少數民族,一個置於中華民族之下的邊陲少數民族。

所謂包藏禍心,就是這樣。我一向不在學術上評論《香港民族論》,但不要以為我不知道其居心之險惡。港獨派高舉的香港民族之論,是將香港族群安置於中華民族大一統之下的少數民族,之後以少數民族的身份分裂和獨立出來。共產黨為什麼派出人大議會主席張德江在人大會議和香港特首梁振英在施政報告出來高調打擊《香港民族論》,就是要香港青年人高舉它,之後中毒。港獨派高舉香港(少數)民族論,中共就說要打擊民族分離主義。這是互相配合。

(按:陳雲的《香港城邦論》不談民族,而以《基本法》的法理,以及香港特區政府對外的主權政府行為,論證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有實然主權的準城邦只需永續基本法,就成為有明確主權的自治領。)

Source: 陳雲

https://www.facebook.com/wan.chin.75/posts/10155141857427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