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t me put forth my argument about gay marriage. If you presume that you have an IQ of 120 or above, you may read. Otherwise, please quit and enjoy your days.
王朝時代或民主國家的婚姻制度是承認了來歷不明的、運行了幾萬年的源自性慾與生育的婚姻關係的合法性而已。在訂立婚姻制度的時候,我們的祖先並未辨認清楚婚姻是什麼東西,我們的祖先甚至沒有辨認異性才可以締結結婚關係,因為從來都是異性締結婚姻關係的,沒有同性的。婚姻制度只是將一些行之千萬年的家庭(family)風俗予以合法化而已。我們在將婚姻合法化的時候,並無辯論婚姻是什麼東西,那原是個神秘和曖昧的東西,只是一向通行,也是家庭的基礎,故此用法律將之合法化。
在古代,同性戀締結夥伴(partnership)的風俗是社會容許的,例如中國古代的金蘭契,但締結家庭是不容許的,故此我們不可以將婚姻制度挪用於同性戀之中,但我們可以發展同性戀者的締結夥伴的悠久風俗,將之合法化,使之成為合法的民事家庭締約,享受類似婚姻制度的同等權利(除了領養子女之外,因為稚齡兒童並無明智的選擇權)。
我用的並不是什麼高級邏輯,是古希臘哲學的最基本的同一律而已,A=A,家庭=家庭,夥伴=夥伴。不過,我未講出來之前,你懂得嗎?
#我給大家示範,哲學如何使用於政治。不過,恐怕只有我夠膽用哲學碰觸這個言論禁忌。這是悲哀的。
Source: 陳雲
https://www.facebook.com/wan.chin.75/posts/1015524575168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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