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November 03, 2020

明明是法律缺陷,不去檢討修改,反用來打壓揭露真相的人

負責 7.21 專題《元朗黑夜》《誰主真相》節目的編導蔡玉玲涉嫌以「虛假陳述」被捕。有些網友誤以為警方針對的是節目內容,其實警方針對的是蔡玉玲查冊時需要申明的查冊理由,指她沒有按照申明理由使用資料,所以違法。

這才荒謬!因為這表明香港政府和警察很想「報仇」,但又苦無方法,於是硬夾鑽「法律」去告節目負責人。為什麼這樣說?

▍香港政府最無恥:明明是法律缺陷 不去檢討修改反用來打壓揭露真相的人

現時公眾一般可「查冊」的包括選民、車輛、商業、公司、土地等資料內容。

但要查這些資料,一般都要登記及申明查冊的「目的」,而現時「目的」一般只包括「與設立公共登記冊相同目的或與其直接有關目的」

什麼意思?例如你在土地註冊處「查冊」,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可以是防止欺詐、瞭解交易人的資料,例如其按揭情况、其物業有無拆卸或改動令等。

換言之,「查冊目的」主要是與商業、交易等保護權益有關,並不包括新聞活動。假如有記者在填寫「查冊目的」時只能填上官方提供的非新聞活動「目的」選項,然後再用這資料做新聞報道,原則上就會觸犯「虛假聲明」的法例。

以前的香港絕對不會用此法拘捕或起訴記者。因為自由社會一般預設公眾有知情權允許記者或公眾「查冊」的目的是為了可以揭露真相、報道對「公眾利益」相關的重要案件。這是新聞自由容許的原則。

這項原則亦體現在現時《私隱條例》第 64 條第 4(d) 項 ,即:以新聞活動(或與新聞活動直接相關的目的),而有合理理由相信發表或播放該個人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就可「作為免責辯護」。

只是今次警方故意「揪秤」,發現《私隱條例》告不了,於是使用《道路交通條例》 第 111 條拘捕當事人,因為這條法沒有列明「新聞活動可作免責辯護」。

既然在法律原則上容許新聞活動可受豁免披露重大公眾利益事件,但又在申請表上不提供這選項,明顯是不合理的做法。立法會亦曾就此問題討論過。

因此,這件事最令書生覺得嘔心的地方是,這明明是原本是香港政府的法律巨大缺陷,政府本應有責任修改申請表以提供「新聞活動」為目的的選項,以一致地保護公眾知情權,但香港政府卻無恥地用這缺陷去拘捕揭發真相的人,如同故意設局令人墮入法網

▍今次拘捕不只為了製造寒蟬效應,還有幾個嚴重後果

(1). 關於當事人被檢控的其他條例:除了《道路交通條例》 第 111 條可以控告蔡玉玲,其實還有萬能 key 「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以及《刑事罪行條例》 第 36 條「虛假法定聲明及其他未經宣誓的虛假陳述」,後者最高刑罰更是「監禁 2 年及罰款」,比交通條例 6 個月監禁高很多。如果政府真的正式提告,現在唯一比較可行的是用《普通法》的法律原則(例如新聞自由與一致性原則)作免責辯護,但在這威權時代,成功與否不明確。

(2). 以後任何記者查冊都要承擔相關法律風險,在申請查冊前,可能要重新研究過有無可能觸犯相關法例。例如查公司註冊資料作報道,可能要睇返「公司條例」才可。同時,過往有查過冊又報道過的記者都可能會被「秋後算帳」,形同一把刃在頭上。

(3). 涉及今次事件的節目《誰主真相》由於涉及不當披露個人資料,有機會被申請禁制令,禁止發佈及傳播。換言之,以後這個節目不能在公開平台上出街。警察政府用此方法「消滅」這個報道 7.21 真相的節目。(所以大家一定要及早 Back up 定!)

(4). 我們可以見到政府在無所不用其極地研究法律去抓捕任何不聽話的香港人,而且不介紹爛到底擺明車馬選擇性執法。很多網友已指出大公文匯亦有「車牌查冊」報道新聞,但大家都心知肚明肯定不會拘捕這些報刊的記者。

我們的政府警察已經爛到入心入肺。自從林鄭上次見完習近平後,近月清算是大規模上升,而且拘捕愈來愈肆無忌憚地不合理,足可見林鄭政府已收到 order 可全力用現時法律大規模清算異見份子和重點整頓行業(法律、傳媒、教育、醫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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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生說句肺腑之言。大家應該知道書生曾就 7.21 報道過很多重要真相文章和影片,即使我已小心翼翼確保沒有違法,即使我只是發表真相,但老實說我自己也做好心理準備有一天也可能會被清算無理被捕。這種無形的壓力是不為外人道。希望大家真的要堅持下去。

香港人,如果你決定留下來,請想辦法自強自救。不要以為可以平安回復到從前。


Source: 書生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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