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飯要記名,搞人民公社。打得不夠重,文革沒希望。今日年初七,二月十八日,政府開始強制食肆「安心出行」拍卡記錄人民行踪。今早六點幾,一名青年男人進入牛池灣彩雲邨商場的麥當勞餐廳,打算食早餐,被職員要求掃瞄裝有政府「安心出行」智能電話二維碼程式,惟對方拒絕安裝該程式、亦不肯留下聯絡方法,但卻又強行進入餐廳,遭到職員阻止。雙方一度發生爭執,期間有人用手襲擊麥當勞職員,並且逃去。
究竟惡法是否要遵守呢?什麼是惡法呢?根據現代的法學觀念,惡法是違反憲法、自然正義或人權公約的法律,而且在制訂的時候沒有經過該政權的正常立法程序(due process)。荷蘭法院裁定抗疫宵禁違反憲法,即時取消。以任何國家的憲法而言,因covid-19而抗疫宵禁都是違憲的,因為covid-19依照任何現今的權威醫學評估,都是一般感冒,絕不值得宵禁停市。法院裁定,荷蘭政府繞過國會,用緊急權力來立法,是違憲的。這情況與香港何其相似。在美國的幾個州,議員上訴法庭,法庭也是判決那些緊急防疫法例違憲,要即時取消。至於香港,算數啦,無議員做司法複核的,連出聲反對都無。大家等待不斷封樓恐嚇健康碼和強逼疫苗啦。
究竟餐廳的前線員工是否需要執行防疫惡法呢?我舉德國的柏林圍牆射殺案的判決(德文Mauerschützenprozesse)給大家看。這宗判決發生在一九九二年(案發在一九八九年),當時我在德國哥廷根大學遊學,親歷了這場刻骨銘心的公共理性辯論,當中的心路歷程,記錄在拙作《留德隨想錄》。
案件是這樣的。在前東德的東柏林地區,有一道圍牆防止共產國家的東德的人民偷渡去西德。偷渡客經常被開槍殺死,已經有兩百幾人因此喪生。在東德政府解散之後,有開槍殺人的士兵被帶上西德的法庭受審。案件在一九九二年二月提上法庭,即是柏林圍牆倒塌兩年後,守牆衛兵因歌·亨里奇(Ingo Heinrich)受到了審判。在柏林圍牆倒塌前,二十七歲的Heinrich射殺了一位企圖翻牆而過的偷渡者,那名偷渡邊境的青年名叫克里斯·格夫洛伊(Chris Gueffroy),他當年二十歲。亨里奇的律師辯稱這些衛兵僅僅是為執行命令,別無選擇,罪不在己。然而法官西奧多·賽德爾(Theodor Seidel)卻不這麼認為:「身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準是無罪的。身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衛兵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權,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當法律和良知衝突之時,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而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原則。」最終,衛兵亨里奇因蓄意射殺格夫洛伊被判處三年半徒刑,且不予假釋。
當時,有四個衛兵看守柏林圍牆。Peter Schmett與Mike Schmidt鳴槍示警,Andreas Kuehnpast向二人開了槍,但沒打中,Ingo Heinrich則跪地瞄準,用步槍射擊,殺死了Chris Gueffroy。四個衛兵的辯護律師Rolf Bossi認為,根據前東德法律,東德民眾沒有自由離開其國家的權利,槍擊行為在當時是合法的。四名被告也辯解稱自己只是在執行上級的指令。
1992年1月下旬,在經過長達四個多月的審判後,柏林地區法院作出了判決。射擊殺死Gueffroy的Ingo Heinrich被判處三年半的監禁;向受害者開槍(將人打傷)的Andreas Kuehnpast被判處兩年緩刑;鳴槍示警、但沒傷人的Peter Schmett與Mike Schmidt,無罪釋放。
Seidel法官承認,士兵是在執行東德的法律和上司的指令,他們只是那根很長的責任鏈條的尾端,但他同時也強調:「不是一切合法的就是正確的」(Not everything that is legal is right)、「在二十世紀末,代表權力機構去殺害民眾時,沒有人有權利忽視自己的良心」(At the end of the20th century, no one has the right to ignore his conscience when it comes to killing people on behalf of the power structure.)。在Seidel看來,Ingo Heinrich根本就是一個持槍歹徒,「他膝蓋跪下來,從距離37米的地方向逃難者射擊。……當之前的射擊沒有效果,他轉而瞄準Gueffroy的上半身開槍(筆者註:Gueffroy的致命傷在胸部)」
根據兩德統一條約,這些士兵在接受西德司法程序的審判時,指控的依據必須是舊的東德法律,亦即承諾不做「政治審判」。但在Seidel看來,東德的《邊境法》允許士兵槍擊離境者,是對「離境自由」這一基本人權的侵犯,故而,「這種法律不應該獲得認可,應該拒絕服從」(Such a law did not earn obedience. Obedience should have been rejected.)。
判決中,Seidel特別援引了著名的「拉德布魯赫原則」(德文Radbruchsche Formel)來強化自己的上述立場。「拉德布魯赫原則」,由德國著名法學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於一九四六年提出。提出該原則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正義」和「法的安定性」之間的衝突。原則的基本內容是:
一、通過法令和國家權力來保障的「實在法」,具有優先地位,即便其在內容上不正義、不合目的性。
二、除非當「實在法」與「正義」之間的矛盾,已達到不能容忍的程度,以至於法律已經成為「非正當法」,法律才必須向正義屈服。
三、要在「非正當法」和內容不當但仍屬有效的法律之間劃出一條截然分明的界限,是不可能的,但可以明確的一點是:凡正義根本不獲得追求的地方,凡構成正義之核心的「平等」在「實在法」的制定過程中,有意地不被承認的地方,則法律已不僅僅是「非正當法」,它根本已失去了「法」的性質。即是說,「惡法非法」。
在Seidel法官看來,東德政權根本缺乏合法性(德語:durch nichts legitimiert waren),其法律不應該成為判決的依據。Seidel說:「即使在東德,正義和人性也可以被理解和奉行。殺死那些只是想離開東德領土的人,是違反基本人權的罪行。」當時西德的聯邦法院更關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人人擁有的「自由出入國境權」和「生命權」,東德在一九七六年加入了這一公約,所以與該公約牴觸的其他法律是無效的。
香港是否有人權?香港人權主要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兩方面保障。當中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主要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所監管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藍本。而公約是根據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之內有關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的部份所製訂。英國於一九七六年簽訂公約,香港亦同時適用,但由於國際公約必須經過本地化才能適用於本土,因此要直到一九九一年六月,香港立法局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簡稱人權法)後,才正式適用於香港。香港的人權法案具有凌駕性地位:任何香港法例與人權法牴觸,就必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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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2003年,柏林市政府在Chris Gueffroy被圍牆衛兵開槍殺害現場樹立紀念碑,悼念此事) |
香港主權移交後,《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當中保障人權的條文大部分寫在〈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另外,基本法第39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香港繼續有效。
外國的判決顯示,某些防疫法例好可能是違反憲法的人權法案和國際人權公約的,但香港無議員去司法複核,連出聲反對的都無。另外,我們要考察一下,究竟餐廳的員工有無責任和能力去執行防疫法例。餐廳員工不是持槍的警察或衛兵,他們沒有被賦予執法的能力和權力,他們在執法上也並無責任去妥當執行。我們姑且不理會這些法例是否違憲、違反人權,而是說,餐廳員工是否合適的執法人員?他們對IT的風險認識幾多?他們有否受過執法的訓練和司法的賠償保障?僱主有無為員工承擔司法索償的風險?他們不是政府人員,被索償的時候是無政府賠錢包底的。餐廳員工他們知道執法的時候是否會因為顧客個人資料外洩而觸犯《私隱條例》之類而控告天價索償嗎?一旦政府強逼餐廳執行,那些沒有專門訓練的執法員工的小餐廳、那些沒有索償賠償基金的小型餐廳還可以經營下去嗎?那正是連鎖餐廳集團吞併小餐廳的過程啊,麥當勞集團這麼熱切地執行防疫法例,你估是沒有商業議程的嗎?
食飯查電話拍卡和記錄名字和電話,必要時核對身份證和打電話核實。這就是要私人企業負擔所謂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其實是政治責任。私人企業變成社會主義政府的政治單位,再進一步是查驗打感冒防疫針的記錄碼。這是浪費了私人企業的效率,並且增加成本,令大財團可以吞併中小企,股市砰砰聲上升,而街上執笠失業,哀鴻遍野。(這些我在《牛年開運》的第二章有詳細講解)
一旦香港人傻到信奉感冒是瘟疫,並且用道德來看待戴不戴口罩,群眾接受不戴口罩的就是自私、戴口罩就是負擔社會責任,你就是默許私人企業——包括你居住的大廈管理處,承擔政治責任,即是分擔暴政的執行責任。你以為鳩戴口罩好有道德榮譽感?一個在2019年的暴虐政府會給道德榮譽感比你,一個曾經摧殘過同道手足身體、貞操和尊嚴的政府會關心你身體健康?你傻咗呀?
負責推廣這套語彙和觀念的,是防疫議員和區議員,無一個是無辜的。你們用選票選了他們,而且不再監督他們,結果就是這樣。
Source: 陳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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