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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特首李家超二〇二三年十一月稱香港國安法發揮了定海神針的作用,言猶在耳,港府一月底宣布要為《基本法》第廿三條進行本地立法。(圖片來源:yahoo新聞) |
香港普通法系的滯後程度,比起香港樓市滯後更加嚴重。香港在二〇一七年修改了香港法例200章的叛逆英王罪名,不得侮辱、推翻英國女王及議會之類,這條罪名在一九七一年訂立,一直到九七之後才適應化,而所謂適應化,只是改了大概由死刑變成監禁之類。我記憶之中,香港並無起訴案例,童年在元朗見到很多塗鴉是謾罵和侮辱英女王的,不單沒起訴,塗鴉也是保留到重新油漆消失為止。這是殖民地時代的老好日子了。梁愛詩在董建華時期曾經提過這條法例,令在座記者啼笑皆非。
特首李家超二〇二三年十一月稱香港國安法發揮了定海神針的作用,言猶在耳,港府一月底宣布要為《基本法》第廿三條進行本地立法,並且將修訂頗多與國安立法不適應的香港法例,大抵上是從嚴處理。可見的案例是英屬香港制定的《1938年煽動條例》。法律學者與國際人權團體指出,該條例在1967年左派暴動審判之後從未被採用,但在2020年北京頒布《香港國安法》,香港警察國家安全處成立後,被重新引用。
基本法廿三條,由英治時期講起
《基本法》第廿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先說一下背景。英治時期的香港已設有關於國安的法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罪和煽惑罪、《官方機密條例》以及《社團條例》。一九八八年,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發表《基本法》第一稿,第二十二條就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須立法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一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
當年社會意見認為條文含糊,第廿二條應刪去「顛覆」字眼。翌年草委會發表《基本法》第二稿,第廿三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後,中國認為需要收緊有關條文,故於最後修訂的條文中重新加入「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字眼,又禁止香港政治組織與外國的政治組織進行政治活動和建立聯繫,以免香港成為「顛覆基地」。
一九九〇年人大通過《基本法》,當中的第廿二條要求特區「自行立法」,禁止七種行為,包括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別區進行政治活動,以及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二〇〇三年港府首提立法,即在政客與民間反對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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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 二〇〇三年時任特首董建華推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草案,同年爆發七一遊行,最終政府撤回。(圖片來源:今週刊) |
二〇〇二年中,時任中國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表示中國政府希望香港儘快落實《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同年港府頒佈《實施基本法第廿三條諮詢文件》,除了修訂現時法律已經涵蓋但過時的法例,還就原來《香港法例》沒有的分裂國家行為與顛覆國家政權罪作出諮詢。
後續發生的事情,相信大家都記得 —— 二〇〇三年時任特首董建華推《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同年爆發五十萬人七一大遊行,自由黨主席田北俊宣佈辭任行政會議成員,積極推動立法的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以私人原因辭職,最終政府撤回草案。
香港國安法有漏洞,由廿三條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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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二〇一九年的反修例與港獨運動,翌年港府實施香港國安法,被指與香港特區政府於二〇〇三年提出的廿三條草案其中兩條條文重疊。(圖片來源:東方日報) |
其後經歷二〇一九年的反修例與港獨運動,翌年港府實施香港國安法,當時就有聲音指與香港特區政府於二〇〇三年提出的廿三條草案其中兩條條文重疊。不過,廿三條草案內的顛覆行為是針對「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而香港國安法內的顛覆行為則針對「顛覆國家政權」,即涵蓋顛覆國務院、人大及中央轄下的其他部門和地方機關,亦包括顛覆香港特區政府,範圍更廣。
至於第廿三條草案其餘五條條文,包括叛國、煽動叛亂、外國政治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竊取國家機密,以及本地政治團體與外國政治組織聯繫,均沒有被納入香港國安法;故此廿三條立法是為了堵塞這個漏洞。
李家超任特首,即積極籌備廿三條立法
二〇二一年特首林鄭月娥以疫情為由引用《緊急法》把特首換屆選舉押後一年,其後唯一候選人、保安局局長李家超99%高票當選特首,即積極籌備廿三條立法。二〇二四年一月底,政府公布《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諮詢文件,並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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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四:記者會上李家超強調不會「送中」,「本地立、本地審」。(圖片來源:香港01) |
諮詢文件一共有九個章節,連同附件共逾八十頁。第一二章提及憲制責任、立法的必要性,考慮因素和研究方法。第三至七章就罪行方面提出建議,涵蓋五大類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大部都是完善現行法例,亦會按香港實際情況需要修訂。第三章會是關於「叛國」行為,當中會刪除或修改部分英治時期的提述;第四章是「煽動叛亂」,建議煽惑叛離對象由警員擴闊至制定及執行公共政策的政府公職人員。
至於第五章是有關「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詳細定義國家機密以及訂立相關罪行,包括非法獲取及披露國家機密;文件亦建議條例涵蓋現代間諜活動,例如境外勢力透過代理人發布虛假或誤導訊息干擾特區事務。第六章則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文件建議新增透過電腦或電子系統危害國安的法例,並在現行「不誠實使用電腦」基礎上引入新罪行。
第七章則建議訂立「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干預國家或特區事務,亦建議完善現行《社團條例》,禁止政治性團體和外國或台灣的政治組織有聯繫。至於諮詢文件的第八章,會建議就五大類罪行訂立域外效力。第九章就會提出辦理國安案件的不足,例如警方就處理複雜國安案件需較長辦案時間,邀請公眾提出意見。
與二〇〇三年比較,這一次諮詢文件新增了五大類罪行:叛國;叛亂、煽惑叛變或離叛;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危害國安的破壞活動;境外干預。又建議透過整合現有《官方機密條例》,訂出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兩方面的罪行,並加入「國家秘密」的定義、以「境外勢力」取代條文現時「敵人」的用詞。
文件除了建議提高現時的煽動意圖罪及相關的管有煽動刊物罪之罰則(現行罰則是煽動首次定罪判監兩年,管有煽動刊物判監一年。),並沒提到兩罪應該加重幾多,亦無建議其他罪行的罰則;不過記者會上李家超強調不會「送中」,「本地立、本地審」。
是次港府二十三條立法,是系統立法,港區國安法是臨時立法,雖然有國安條款伸延到電影審查、教育及賣地條款,但始終是條條框框地加上去的。呼應文章首段,筆者認為,二十三條立法這種系統立法的影響,將大於港區國安法,因為港區國安法是人大送給香港的,二十三條立法是本地立法,可以觀察到香港特區政府的司法有幾多偏離了之前的英式普通法傳統。後果正如筆者在youtube的時事短評講過,是無可預測。因為制裁的藉口已經送到美國國務院,看美國議員何時引起興趣而已。
Source: 陳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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